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要旨
一12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函釋全文
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繳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規則第94條)規定,應查明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財政部73/02/24台財稅第51311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繳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規則第94條)規定,應查明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財政部73/02/24台財稅第51311號函)
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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