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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會議日期 73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一12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函釋全文

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繳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規則第94條)規定,應查明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財政部73/02/24台財稅第51311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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