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3契稅如何適用核課期間之核示
要旨
一13契稅如何適用核課期間之核示
函釋全文
遺產稅、贈與稅、契稅應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請依照行政院秘書長74年5月16日台財第8816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74/06/06台財稅第17155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附件:行政院秘書長74年5月16日台財第8816號函遺產稅及贈與稅既經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4條定有應申報之明文,而契稅亦於契稅條例第2條列有應申報之規定,則遺產稅、贈與稅及契稅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自應適用同法第2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如已逾核課期間,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便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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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