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移轉土地予繼承人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要旨
一14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移轉土地予繼承人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函釋全文
生前承購未規定地價之土地,因未申報契稅及辦理移轉登記,嗣經其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將土地移轉登記與繼承人,似此情形,應依契稅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1/11/06台財稅第810490667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移轉土地予繼承人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生前承購未規定地價之土地,因未申報契稅及辦理移轉登記,嗣經其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原出售人應將土地移轉登記與繼承人,似此情形,應依契稅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1/11/06台財稅第810490667號函)
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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