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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出售人因判決確定應協同辦理退稅如不協同可由承買人與代繳人共同申辦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一15出售人因判決確定應協同辦理退稅如不協同可由承買人與代繳人共同申辦

函釋全文

經法院判決「房地出售人應協同土地增值稅、契稅代繳人向稅捐稽徵處,就前以承買人名義代繳之申報案件,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退稅事宜,並將上開領得款項交還代繳人」案件,倘出售人不依確定判決辦理者,可由承買人及代繳人共同申請撤銷土地現值及契稅申報並退還稅款。(財政部84/06/05台財稅第84162640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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