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經判決房屋三角買賣關係實為贈與者不宜退還前手之契稅
要旨
一18經判決房屋三角買賣關係實為贈與者不宜退還前手之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原所有人甲出售予乙,於辦竣所有權登記後,再出售移轉登記予甲之母丙名下,嗣後經行政法院判決該三角買賣關係實質為甲贈與其母丙之關係,甲與乙之買賣,在未辦竣塗銷登記前,得否視為其原買賣移轉不存在,而准予退還原繳納之契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甲與乙之房地買賣,已辦竣所有權登記,並經再次出售移轉登記予甲母,是於客觀上,乙確有因其申報之買賣關係取得該房地產權之事實,已然合於契稅繳納要件,在乙未塗銷其產權登記前,尚不宜退還原繳納之契稅。又本案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事,自無由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三、本案事實,依行政法院判決之認定,該三角買賣關係實質上為原所有人與其母間之贈與,即涉有假買賣真贈與之通謀不法行為,參照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與第180條第4款有關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等規定之精神,乙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契稅,顯係以自己不法之行為主張權益,其申請無理由。(財政部88/08/12台財稅第8819346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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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