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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0基金會之不動產依協議移轉給所屬支會應課契稅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一20基金會之不動產依協議移轉給所屬支會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基金會之不動產移轉給所屬支會,可否免徵契稅乙案。說明:二、「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所明定。次查本部67年3月10日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有關教會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規定,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堂財團法人所有,應免徵契稅。係考量教會財產原屬一體,茲以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訂頒規定,須就地登記為財團法人,故須將所有不動產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所有,其產權登記名義雖有變更,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具有強制性質,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至於貴基金會之不動產移轉給所屬支會,如係基於雙方協議移轉,並非配合政府法令規定須強制移轉者,不宜准照上揭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89/06/14台財稅第0890453932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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