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公同共有建物經法院拍賣由部分共有人及第三人拍得該共有人僅就權利增加部分課稅
要旨
一21公同共有建物經法院拍賣由部分共有人及第三人拍得該共有人僅就權利增加部分課稅
函釋全文
A號5樓之5(權利範圍:全部)及同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三十七分之一)原為甲等6人公同共有建築物,經法院拍賣,由部分原共有人及第三人拍得,該等原共有人得僅就拍定後權利增加部分,課徵契稅。(財政部91/05/06台財稅字第09104523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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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