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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5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應申報契稅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一25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應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法人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是否需申報契稅疑義一案。說明:二、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者,依契稅條例規定,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準此,公司法人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自應申報契稅。至於單獨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並非所有權移轉,應無申報契稅之問題。(財政部95/10/02台財稅字第09504560870號函)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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