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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會議日期 67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二10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A號等房屋,原係甲、乙2人共同起造,其中A號之乙以甲名義申報房屋稅籍後,經當事人以錯誤為由,檢具協議書及建物第1次總登記之所有權狀,申請更正稅籍為所有權人乙名義,參照本部65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應免予課徵契稅。(財政部67/05/17台財稅第33206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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