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要旨
二10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A號等房屋,原係甲、乙2人共同起造,其中A號之乙以甲名義申報房屋稅籍後,經當事人以錯誤為由,檢具協議書及建物第1次總登記之所有權狀,申請更正稅籍為所有權人乙名義,參照本部65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應免予課徵契稅。(財政部67/05/17台財稅第33206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A號等房屋,原係甲、乙2人共同起造,其中A號之乙以甲名義申報房屋稅籍後,經當事人以錯誤為由,檢具協議書及建物第1次總登記之所有權狀,申請更正稅籍為所有權人乙名義,參照本部65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應免予課徵契稅。(財政部67/05/17台財稅第33206號函)
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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