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限繳日期前倒塌免繳契稅
要旨
二13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限繳日期前倒塌免繳契稅
函釋全文
甲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內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該房屋於限繳日期前倒塌,致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准依照本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89函釋,免繳納契稅。(財政部88/11/23台財稅第881960605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限繳日期前倒塌免繳契稅
甲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內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該房屋於限繳日期前倒塌,致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准依照本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89函釋,免繳納契稅。(財政部88/11/23台財稅第881960605號函)
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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