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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法院拍賣房屋報繳契稅後撤銷執行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會議日期 7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二14法院拍賣房屋報繳契稅後撤銷執行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之房屋,已報繳契稅,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買受人與前業主和解,放棄拍定之房屋並取回原價款及前業主給付之補償金,如經查明債權人業已撤銷執行,並不發生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於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之效力者,准退還已繳契稅。(財政部73/04/18台財稅第52693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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