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典權讓與僅變更典權人名義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要旨
二17典權讓與僅變更典權人名義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不動產典權之讓與,如經查明僅為典權人之名義變更,原典權之內容、範圍均無變動者,因非另設新典權,不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定契稅之課徵範圍,應免徵契稅。(財政部73/08/07台財稅第57419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典權讓與僅變更典權人名義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不動產典權之讓與,如經查明僅為典權人之名義變更,原典權之內容、範圍均無變動者,因非另設新典權,不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定契稅之課徵範圍,應免徵契稅。(財政部73/08/07台財稅第57419號函)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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