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以房屋抵繳遺產稅非契稅課稅範圍
要旨
二18以房屋抵繳遺產稅非契稅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房屋抵繳遺產稅,經核尚非契稅條例第2條所稱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課稅範圍,該抵繳房屋於變更登記為國有財產時,應不課徵契稅。 (財政部73/12/11台財稅第64580號函)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以房屋抵繳遺產稅非契稅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以房屋抵繳遺產稅,經核尚非契稅條例第2條所稱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課稅範圍,該抵繳房屋於變更登記為國有財產時,應不課徵契稅。 (財政部73/12/11台財稅第64580號函)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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