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5工會分立為4各依比例取得不動產持分權利不課契稅
要旨
二25工會分立為4各依比例取得不動產持分權利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甲工會為配合組織區域調整,經開會決議分立為乙工會等4工會,所有不動產並協議依會員人數比例各取得持分權利,核與一般移轉情形不同,應不發生課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財政部79/03/20台財稅第790041852號函)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5工會分立為4各依比例取得不動產持分權利不課契稅
甲工會為配合組織區域調整,經開會決議分立為乙工會等4工會,所有不動產並協議依會員人數比例各取得持分權利,核與一般移轉情形不同,應不發生課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財政部79/03/20台財稅第790041852號函)
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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