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8經法院判決塗銷房屋移轉登記其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要旨
二28經法院判決塗銷房屋移轉登記其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甲所承買之房屋,既經查明係賣方之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所有權,其原已繳納之契稅,應予以退還。說明:二、依最高法院68台上3079號判例:「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甲承買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法院查封之後,且為賣方之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甲無法取得所有權,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1/06/02台財稅第8116666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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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8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