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1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不課契稅
要旨
二31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2/10/06台財稅第821498686號函)
編註
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1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不課契稅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2/10/06台財稅第821498686號函)
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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