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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2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後變更名義出資建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二42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後變更名義出資建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甲公司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並於工程進度為0%時,變更起照人名義為該公司後,由其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合約,如經查明全部工程確實皆由該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有免徵契稅之適用。(財政部96/11/14台財稅字第09604764340號函)

編註

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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