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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3都更案參與權利變換者獲配取得更新後之建物其契稅之徵免原則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二43都更案參與權利變換者獲配取得更新後之建物其契稅之徵免原則

函釋全文

都市更新案,參與權利變換者於更新計畫實施完成後,實際獲配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其契稅之徵免原則如下:(一)依權利價值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應有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5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應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部分,既視為其原有,尚不涉及契稅之課徵。(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實際分配之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故其實際分配之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部分,核屬有償移轉,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該部分所有權之移轉,為權利人受配更新後建築物應有部分第1次移轉,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減徵契稅40%。(三)實施權利變換,實施者取得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6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徵契稅。(四)契稅申報日,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財政部96/12/18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

編註

則次:4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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