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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舞女伴舞之鐘點費免課娛樂稅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五1舞女伴舞之鐘點費免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舞廳向顧客收取舞女伴舞之鐘點費與節費,依現行娛樂稅法規定,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仍應課徵營業稅,並於給付舞女報酬時依法扣繳所得稅。(財政部75/07/28台財稅第754147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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