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5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娛樂稅認定標準
要旨
六5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娛樂稅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如附件。說明:一、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向會員收取之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前經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519771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規定在案。二、各地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入項目名稱不一,為便利查稽執行,特彙總列表劃一訂定如附件,以期覈實計課。(財政部78/02/22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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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