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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6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六6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課稅

函釋全文

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財政部80/01/22台財稅第790738187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6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六6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