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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8高爾夫球場以擊球券娛樂票券方式收入場費該憑證經驗印者應課稅

會議日期 85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六8高爾夫球場以擊球券娛樂票券方式收入場費該憑證經驗印者應課稅

函釋全文

高爾夫球場採「擊球券」或「娛樂票券」方式收取入場費,消費者如無該項憑證即不能進入球場且該項憑證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娛樂稅法規定驗印者,核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編者註:現為第27款)所稱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娛樂稅。(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899669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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