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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5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播映收入非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83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六15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播映收入非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核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相關稅捐核課原則如次:(二)娛樂稅部分─因業者並未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與消費者娛樂,故其收入尚非娛樂稅課徵之範圍。(財政部83/12/30台財稅第831618906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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