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7水舞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應依法課稅
要旨
六27水舞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水舞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疇,其門票無論有否單獨計費,均應依法計徵娛樂稅。水舞(音樂噴泉)場地係利用電腦操控,配合音樂節奏,噴出各式各樣五彩水柱,以娛樂觀眾。其場地與露天或室內歌舞表演場所無殊,且同屬定時表演(○○每晚兩場各30分鐘,每逢週末加演1場,((白天每1小時演出1場,每場15分鐘),僅表演方式不同而已,與配合林園造景而設立之水池固定噴泉,屬景觀之一者迥異,故應認為娛樂設施,自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財政部80/10/14台財稅第8012591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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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7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