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2傳播公司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應課稅
要旨
六32傳播公司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二、○○大飯店及△△大飯店供應餐飲及出租場地供營業人使用,如未提供娛樂節目,其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並免徵娛樂稅。三、((機車工業公司提供餐飲及娛樂節目招待經銷商,既經查明未出售門票,亦無經銷商分攤費用情事,非屬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課稅範圍。四、至((傳播公司承租場地,舉辦對外售票並提供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其銷售額除課徵娛樂稅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2/07/14台財稅第8214894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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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2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