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七1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函釋全文

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同條第2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本案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核非上開法條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財政部69/12/16台財稅第4021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7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七1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