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要旨
七1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函釋全文
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同條第2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本案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核非上開法條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財政部69/12/16台財稅第402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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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7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