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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租用場地舉辦比賽所支付之場地使用費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七3租用場地舉辦比賽所支付之場地使用費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市政府向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租用高爾夫球場地及設備,作為舉辦臺灣區運動會高爾夫球比賽使用,其所支付之場地使用費,尚非娛樂稅之課稅範圍,應無課徵娛樂稅之問題。(財政部84/11/21台財稅第841660285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7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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