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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非全部供本事業用應依法課稅

會議日期 73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一3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非全部供本事業用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商情研究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非全部作為其本事業之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按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其所舉辦之各種娛樂,須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始免徵娛樂稅。本案財團法人○○商情研究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既經查明其門票收入,悉數捐贈財團法人○○民意中心獎學基金會,尚非供本事業之用,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財政部73/11/07台財稅第62631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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