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鄉鎮市公所非屬公益社團其經營收取代價之娛樂場所仍應課稅
要旨
一4鄉鎮市公所非屬公益社團其經營收取代價之娛樂場所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鄉鎮市公所非屬娛樂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為公共造產經營之娛樂場所,收取代價,仍應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財政部74/07/17台財稅第19038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鄉鎮市公所非屬公益社團其經營收取代價之娛樂場所仍應課稅
鄉鎮市公所非屬娛樂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為公共造產經營之娛樂場所,收取代價,仍應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財政部74/07/17台財稅第19038號函)
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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