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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娛樂活動門票收入捐贈作警察基金准予免稅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二1娛樂活動門票收入捐贈作警察基金准予免稅

函釋全文

○○市○○舞蹈補習班舉辦娛樂活動,其門票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後全部捐贈○○縣警察局作為警察基金,如其必要開支未逾全部收入20%,應准參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74/05/27台財稅第1661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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