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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徵免規定

要旨

三1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各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康樂活動之各項娛樂,所需費用,如係自福利金項下支付,並未向員工收取任何代價者,得不予課徵娛樂稅,其需員工支付代價,或於薪津中扣還,或由員工自行聚資舉辦者,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財政部52台財稅發字第0183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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