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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會議日期 43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自由職業者(編者註:現行所得稅法第11條稱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07/03台財稅發第3486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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