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要旨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自由職業者(編者註:現行所得稅法第11條稱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07/03台財稅發第3486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自由職業者(編者註:現行所得稅法第11條稱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07/03台財稅發第3486號令)
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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