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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貼花

會議日期 46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二2通知單如為收款憑證即屬銀錢收據不論自收代收均應貼花

函釋全文

○○工業會代收紡織廠轉交○○局紗款所開立之通知單,名稱雖為通知單,實係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性質。查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乃以性質為準,並不以名稱為區別,自不能以名稱非銀錢收據,即認為不屬銀錢收據課徵範圍。至於該會所收是項紗款,乃代收轉交他人,而非本身收入一節,查印花稅法對於銀錢收據之定義,敘明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並無自取代收之分。是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亦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甚明。(財政部46/03/09台財稅發第1609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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