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無代替收據性質之證明書免貼花
要旨
二4無代替收據性質之證明書免貼花
函釋全文
申請人○○公司經營業務為租賃業,建有○○大樓1座,分租客戶,各住戶水電費概由客戶負擔,每月水電費係按比例由住戶給付,並由申請人彙集一併交付水電公司,申請人則保存水電公司之原收據,另出具證明書以資證明。經核該項證明書內容僅證明應攤電費金額,並無收到銀錢之文字表示,尚未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條件,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563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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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