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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定存領息或轉存於存款單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部分應貼花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二6定存領息或轉存於存款單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部分應貼花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於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利息部分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金部分免予貼花。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如書立應稅憑證,或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即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印花稅法並無必須書立憑證之規定,存款人於領取利息辦理轉存時,如未經書立應稅憑證者,自無須貼印花稅票。(財政部77/11/22台財稅第770598461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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