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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衛生所收取醫療費等所立之收據應依法貼花

會議日期 60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二11衛生所收取醫療費等所立之收據應依法貼花

函釋全文

各縣市鄉鎮區衛生所,雖屬衛生行政機關,惟其健康門診,及健康檢查等,既均收取醫療費用,且該項醫療及手續費收入,並不繳解公庫,實與一般公立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情形,並無二致,所具收據,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60/06/30台財稅第34951號令)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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