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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應貼花

會議日期 68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二14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貴公司承辦學生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向貴公司領取保險給付之收據,係銀錢收據性質,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但如由貴公司設置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代替收據者,應由貴公司扣款代貼。(財政部68/04/18台財稅第32450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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