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要旨
二18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函釋全文
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依本部69年4月23日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6/06/25台財稅第861903796號函)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依本部69年4月23日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6/06/25台財稅第861903796號函)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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