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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0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非屬課稅憑證

會議日期 76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二30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非屬課稅憑證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等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該申報表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屬課稅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6/07/15台財稅第760072591號函)

編註

則次:3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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