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客戶繳款之存入憑條存根可作為入帳之原始憑證並免貼花
要旨
二35客戶繳款之存入憑條存根可作為入帳之原始憑證並免貼花
函釋全文
建築經理公司為辦理履約管理業務,於指定之銀行為建主設置專戶,要求客戶(買方)將房屋及土地款繳至該指定銀行專戶內,買方客戶如經取得銀行出具書有買賣雙方名稱、土地或房屋交易事項(專案名稱、樓別及期別)、金額以及日期之存入憑條存根,可作為入帳之原始憑證並免貼印花稅票。惟建主如係營利事業者,仍應依規定書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78/09/05台財稅第7806642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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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