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7金融業放款收取利息所立之憑證如何報繳印花稅釋疑

會議日期 79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二37金融業放款收取利息所立之憑證如何報繳印花稅釋疑

函釋全文

金融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放款業務,收取利息,有關應開立憑證報繳印花稅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金融業既屬營利事業,其放款所收取之利息,不論收取現金、票據或自存款帳戶撥轉,均應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縱債務人不索取利息收據,仍不能免除開立憑證之義務。(二)金融業放款之利息收入,如以當期權責發生之總金額,按期先行報繳印花稅,事後(跨期)發生債務人以票據繳付利息,掣給收受票據之利息收據,依本部77年8月12日台財稅第770129885號函、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規定,准免納印花稅;其溢繳之稅款,准自次期應納之印花稅額核實計算扣抵。惟金融業應將以票據支付利息之債務人名冊及其票據影本裝冊(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保管,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9/12/06台財稅第790387791號函)

編註

則次:37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二37金融業放款收取利息所立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