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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9信用卡業務所收年費滯納金手續費免印花稅循環利息則否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二39信用卡業務所收年費滯納金手續費免印花稅循環利息則否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信用卡業務,收取年費、手續費、循環利息及滯納金等之收款收據徵免印花稅規定如說明。說明:依據本部86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61915311號函規定,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印花稅。又依本部88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81938405號令公布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3條第1款第4目及第3款第4目規定,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鑒於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信用卡業務所收取之年費、滯納金及手續費等,均屬手續費收入範圍,故依據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至收取循環利息部分,其性質與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收取其他利息收入相似,核屬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收入,其所立之收據尚無上開免納印花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5/24台財稅第890453273號函)

編註

則次:39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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