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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2有線電視節目之播映收入如開立發票者免貼花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二42有線電視節目之播映收入如開立發票者免貼花

函釋全文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6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業者如開立統一發票,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稅範圍。(財政部84/06/14台財稅第841629264號函)

編註

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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