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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5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

會議日期 85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二45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說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取保險對象繳交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依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函復意旨,核非屬本部84年7月26日台財稅第841637127號函釋免徵印花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5/03/20台財稅第851897852號函)

編註

則次:45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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