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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7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本業出版品開立之收據免貼花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二47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本業出版品開立之收據免貼花

函釋全文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自本函發布日起,毋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8/09/29台財稅第881940401號函)

編註

則次:47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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