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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0銷售公益彩券之收款憑證除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票據收據外餘應貼花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二50銷售公益彩券之收款憑證除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票據收據外餘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公益彩券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時,如有開立收款憑證,除收到票據所書立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可依本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外,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本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890455700號函規定略以,銷售公益彩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故各經銷商(包括個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各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書立之收款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適用。(財政部91/11/22台財稅字第0910455620號函)

編註

則次:5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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