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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2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花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二52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花

函釋全文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比照本部46年3月9日台財稅發第1609號令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4/05/16台財稅字第09404731860號函)

編註

則次:5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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