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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車輛轉讓立有買賣契據時其讓渡證免再貼花

會議日期 43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三1車輛轉讓立有買賣契據時其讓渡證免再貼花

函釋全文

查「汽車讓渡書」,或「賣渡證」,核其內容記載,均屬轉讓人出賣車輛出給買受人之憑證,該項車輛轉讓如另立有買賣契據貼足印花稅票時,該項讓渡書證,應免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43/04/02台財稅發第1552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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