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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及用品預約單應貼花

會議日期 78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三2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及用品預約單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經銷汽車之營業人所書立車輛及用品之預約單,其內容所載約定事項,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說明:二、依據○○汽車公司所使用之預約單,及○○汽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所載預約(訂購)商品(含車輛及用品或裝備),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及同法第7條第5款規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財政部78/04/28台財稅第780644273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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