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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工程委託契約屬承攬契據性質應貼花

會議日期 65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四1工程委託契約屬承攬契據性質應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貴會(編者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印發供會員建築師使用之「工程委託契約」,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查建築師為自由職業之一,如對其顧客僅處於顧問地位,運用其學識與經驗,貢獻意見者固具有委任性質,但其主要工作中之規劃、設計及現場監造而言,則仍具有承攬性質。(財政部65/05/24台財稅第33435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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